如興:本公司資金貸與孫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以上且達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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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3/06/13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如興(上海)進出口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持有股權100%之子公司所持有股權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51535(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5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如興(上海)進出口有限公司因業務上營運週轉所需,本公司經103年6月13日董事會通過對其資金融通。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9253(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4655.計息方式:依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第3750頁之3M LIBOR利率加碼年息1.0%。6.還款之:(1)條件:營收償還(2)日期:分期攤還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5805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5.74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