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合議庭判決指出,曹男「警告逃妻」的登報舉動,直接將蔡婦冠上「逃妻」,或指為「捲款」、「潛逃」、「不可告人」等說法,已讓外界對蔡婦有「失德敗行」的聯想。這是將私領域,且與公益無關事項廣泛公諸於世,加以泛道德式的批評或無謂嘲諷,並非言論自由範疇。因此判曹男應登報道歉,以回復蔡婦名譽。
高院合議庭判決指出,曹男「警告逃妻」的登報舉動,直接將蔡婦冠上「逃妻」,或指為「捲款」、「潛逃」、「不可告人」等說法,已讓外界對蔡婦有「失德敗行」的聯想。這是將私領域,且與公益無關事項廣泛公諸於世,加以泛道德式的批評或無謂嘲諷,並非言論自由範疇。因此判曹男應登報道歉,以回復蔡婦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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