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鄭男過去也曾以下藥豆漿迷昏女同事,吃上妨害自由罪的官司。
鄭男任職於印刷公司,在去年8月5日發薪日邀約同事蔡姓男子一起外出買鋁梯,開車行經台南市中華西路超商時,他藉口要下車買香菸,結果暗中把中樞神經抑制劑加入咖啡,說「這個很好喝」,慫恿被害人喝下。
被害人喝了下藥咖啡後癱軟無力、不省人事,鄭男趁機洗劫得手新台幣3萬2200元,並將被害人棄置在路邊,路人發現後報警處理,警方循線逮捕鄭男。鄭男到案後否認犯案,辯稱不會對熟人犯案。
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他犯行明確,認定有相關前科,素行不佳,明明年輕力壯,只因缺錢就對交情甚篤的同事下手,犯後又飾詞企圖卸責,難認有悔意,依強盜罪將他判刑7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