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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勞資團協逾期交仲裁

中央社/ 2014.05.20 00:00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團體協約法部分條文,勞資協商陷入僵局時,若協商期超過6個月,且認定是其中一方拒絕協商,可直接交付仲裁。

現行團體協約法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協商,由於沒有時間和有效爭議處理配套措施,若勞資任一方採取拖延策略,就會導致協商陷入僵局。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若勞資團體協約協商期間超過6個月,並經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認定勞資其中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考量勞資雙方當事人利益,可依職權交付仲裁;但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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