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列「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之限制出境期間,累計不得逾8年。但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
此外,根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超過8年未能判決確定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權利,情節重大,有適當救濟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現行規定是「得」酌量減輕其刑。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為確保人權保障落實及速審權遭受侵害救濟,建請司法院應盡速完成量刑資訊系統供法官參考。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列「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之限制出境期間,累計不得逾8年。但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
此外,根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超過8年未能判決確定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權利,情節重大,有適當救濟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現行規定是「得」酌量減輕其刑。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為確保人權保障落實及速審權遭受侵害救濟,建請司法院應盡速完成量刑資訊系統供法官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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