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解職,內政部說,因任期已過半,沒有補選問題,將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市長職務。
張通榮被控在民國101年9月得知女子廖美秀酒駕拒攔檢還打傷女警,他到基隆安樂派出所質疑警員執法過當,並關說縱放廖女。
基隆地院去年依教唆公務員縱放人犯罪判刑,判處張通榮1年8月徒刑,緩刑5年,應繳交公益金新台幣200萬元及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
高等法院審結張通榮被控關說縱放酒駕婦人案,今天依教唆公務員縱放人犯罪判刑1年8月,並撤銷緩刑。
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等,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以外的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解除其職權或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