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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銀行:依據: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3月10日金管銀控字第10300054050號函。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3年5月2日證櫃債字第10300102502號函。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5.02 00:00
一、發行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櫃檯買賣開始日:民國103年5月09日。三、債券代碼:G19978。四、債券簡稱:03台新2。五、發行總額:本債券發行總額為新台幣貳拾億元整。六、票面金額:本債券每張金額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整。七、發行期間:民國103年05月09日發行,無到期日。八、發行價格:本債券於發行日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九、票面利率:年利率4.1%。十、計、付息方式:(一)、本債券自發行日起於每年7月1日依票面利率採實際天數(act/act)單利計、付息乙次,利息金額以本行計算者為準。(二)、本債券付息金額以每張債券面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以本行計算者為準。(三)、本債券於給付債券利息時,本行將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中央健康保險局補充保險費。十一、利息計付條件:(一)、本行上年度無盈餘且未發放普通股股息(含現金及股票股息)時,不得支付利息;但累積未分配盈餘扣除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後之餘額大於支付利息,且其支付未變更原定利息計付約定條件者,不在此限。因前事由而不予支付之利息不得累積或遞延。(二)、倘本行資本適足率比率未達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比率前,應遞延償還本息,所遞延之利息不得再加計利息。十二、還本付息之特別約定:(一)、本債券還本付息日如遇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時,則於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二)、本債券持有人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金、利息者,不另計付利息。十三、提前贖回條款:本債券發行屆滿 5年後,若計算贖回後本行資本適足率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經主管機關同意者,本行得提前贖回;並於預定贖回日前30日公告,按面額加計應付利息,全數贖回。十四、還本付息代理機構:本行營業部,並依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債券持有人名冊及還本付息明細表辦理還本付息款項劃撥作業。十五、債券形式: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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