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條文明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出售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一到十倍罰鍰。另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可處五萬至五十萬元罰鍰。
高速鐵路工程局長胡湘麟說,初審也要求高鐵、台鐵、台北捷運三鐵的誤點賠償規定需報交通部公告備查,另增訂旅客或第三人干擾行車安全或乘車秩序罰則等內容。
目前高鐵、台鐵及捷運發生延誤情況,賠償規定都由三鐵自訂,但初審條文明定,鐵路機構若未能將旅客準時送達者應負遲延賠償責任,賠償基準必須報給交通部,民眾若因為遇誤點損害超過賠償範圍,未來可依民法等其他法律相關規定求償。
針對社會運動 訂干擾行車安全罰則
近來太陽花學運、廢核運動等社會運動遍地開花,胡湘麟表示,為確保大眾交通安全運行,初審通過條文增訂旅客或第三人干擾行車安全或乘車秩序罰則,例如無故躺臥在車廂內或月台上座椅等行為,可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此外,修法後可望有效遏止特別是花東線鐵路等黃牛票現象,尤其以電腦操作者一定會留下紀錄,可交網路警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