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榮電公司倒閉,其對台電公司之債權及債務相抵後,尚有部份債務未清償,在不違反法律及契約規定下,台電已尋求包括以監督付款或債權轉讓予其主協力商鋐原公司等解決方案,惟因榮電公司之主要融資銀行不同意,且榮電公司因他案遭法院假扣押等原因致無法成案,目前台電正準備相關資料向榮電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申報,而榮電公司與鋐原公司之合約糾紛應自行解決。
二、 台電與榮電公司之相關工程契約均已核付相當成數之材料費,依相關工程契約及法令規定,其留置權或所有權已歸屬台電公司,不會有設備、材料遭鋐原公司拆回抵工程款之情況發生。
三、 榮電公司聲請破產後,核島區未完成或相關改善之工項,台電已依契約及採購法規定另案發包,在核能品保制度下,如期如質,逐步完成現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