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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船擬與永傳合事業結合乙案 公平會不禁止其結合

大成報/ 2014.05.01 00:00
【大成報記者林中貴/台北報導】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3年4月30日第1173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關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船公司)擬與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傳公司)合資新設事業,向該會申報事業結合乙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台船公司與永傳公司擬分別按40﹪、60﹪股權比例共同出資設立台灣離岸風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離岸風場公司),屬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之結合型態,又參與結合事業台船公司101年於國內建造商船市場占有率逾四分之一,符合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之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1條之1規定除外適用情形,依法應向該會提出申報。

公平會復表示,台船公司、永傳公司主要經營業務分別為造船相關商品、提供離岸風場開發服務,台灣離岸風場公司則提供離岸風場運維服務,所屬特定市場範圍不同,本結合應屬多角化結合態樣。

公平會最後表示,本結合案不致對市場競爭程度產生實質減損之效果,而本案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可整合相關服務,帶來資源整合的整體經濟利益,亦對提振投資、創造就業機會與再生能源之發展有重要的指標意義,藉此創造台灣新興綠能產業與市場,是其結合對於整體經濟利益應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故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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