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向法官表示,她在99及100年為男醫師產下一對子女,男醫師每月給她2萬5000元至6萬元不等的扶養費,但從去年9月迄今,男醫師卻拒絕給付,她現在的薪水每月才3萬元,扣掉房貸及保母費,根本無力負擔她和2個孩子的生活開銷,她都快活不下去了,孩子的父親卻不聞不問,令她心寒。
男醫師向法官辯稱,他前後給黃女的扶養費累積超過200萬元,應已夠用,黃女卻沒有把錢用在孩子身上,請求法官駁回黃女的扶養費聲請。
法官調查發現男醫師去年收入將近500萬元,財力遠勝於黃女,加上又提不出黃女亂花錢的證據,故依2人經濟能力訂出1:4的扶養費負擔比例,並參酌主計總處公布的屏東縣每人月消費平均金額,判處男醫師每月支付黃女2個孩子各1萬6000元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