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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上廁所? 男老師告女主任

自由時報/ 2014.04.2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陳韋宗/新北報導〕新北市某國中方姓男老師與蔡姓女老師口角,李姓教務主任要方師道歉,他不肯欲離去,教務主任卻阻擋他去路達6分多鐘,方師指控此舉害他尿急無法如廁,提告妨害自由並求償10萬元;檢方以教務主任並未伸手阻擋,一旁也有空間可自由離去,妨害自由不起訴;板橋簡易庭也認定無攔阻事實,不用賠償。

校務糾紛口角

在新北市某國中任教的方姓男老師,101年11月8日因學校網路斷線而不滿,與蔡姓女老師口角;蔡師向李姓女教務主任求助,教務主任出面找方師,要方師道歉。

眾目睽睽吵翻天

當天中午12時許,相關人在學校活動中心2樓走廊上碰面。當時教務主任不斷要求方師道歉,方師斷然拒絕,教務主任用手勢強阻方師去路達6分34秒;眾目睽睽之下,方師不便推開對方,以免被誣指性騷擾,被迫繼續回話數分鐘才得以如廁。

方師認為,這段時間他遭到被迫道歉的人格羞辱,與不准上廁所的行動不自由,提出剝奪他人自由、強制未遂告訴,並求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李姓教務主任說,當她得知方師對蔡師大吼大叫、毫不尊重,身為教務主任,才請方師道歉;他不肯、一直要走,她才站在他面前,並無阻擋。

未施暴力不起訴

蔡師則喊冤稱,方師因學校網路系統使用問題,罵她瀆職,才請教務主任調解。

檢方勘驗案發時錄音內容確認,當時教務主任要求方師道歉,他不肯;目擊證人則指出,當時方師曾說過3、4次想上廁所,但教務主任並未伸手阻擋,他欲離開,旁邊還有足夠空間。檢方因而認定教務主任未施以暴力、脅迫,處分不起訴;民事方面,法官以無法證明2人有妨害方師自由及毀損名譽,判方師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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