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糾紛口角
在新北市某國中任教的方姓男老師,101年11月8日因學校網路斷線而不滿,與蔡姓女老師口角;蔡師向李姓女教務主任求助,教務主任出面找方師,要方師道歉。
眾目睽睽吵翻天
當天中午12時許,相關人在學校活動中心2樓走廊上碰面。當時教務主任不斷要求方師道歉,方師斷然拒絕,教務主任用手勢強阻方師去路達6分34秒;眾目睽睽之下,方師不便推開對方,以免被誣指性騷擾,被迫繼續回話數分鐘才得以如廁。
方師認為,這段時間他遭到被迫道歉的人格羞辱,與不准上廁所的行動不自由,提出剝奪他人自由、強制未遂告訴,並求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李姓教務主任說,當她得知方師對蔡師大吼大叫、毫不尊重,身為教務主任,才請方師道歉;他不肯、一直要走,她才站在他面前,並無阻擋。
未施暴力不起訴
蔡師則喊冤稱,方師因學校網路系統使用問題,罵她瀆職,才請教務主任調解。
檢方勘驗案發時錄音內容確認,當時教務主任要求方師道歉,他不肯;目擊證人則指出,當時方師曾說過3、4次想上廁所,但教務主任並未伸手阻擋,他欲離開,旁邊還有足夠空間。檢方因而認定教務主任未施以暴力、脅迫,處分不起訴;民事方面,法官以無法證明2人有妨害方師自由及毀損名譽,判方師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