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服務貿易協議未涉及陸資投資不動產政策,陸資在臺購置不動產已有嚴謹管控機制

大成報/ 2014.04.17 00:00
【大成報記者林福輝/台北報導】有關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政府係於91年8月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有條件許可大陸地區自然人來臺購買不動產;98年6月30日配合開放陸資來臺投資,許可陸資企業得因業務需要申請取得不動產。至於不動產業別並未列入允許陸資來臺投資項目,本次服務貿易協議亦未將此業別開放。

內政部表示,為兼顧臺灣地區經濟發展及人民住宅需求,於91年開放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時,相關機關已就開放陸資購置不動產對國內不動產的影響,進行審慎及周延的評估。目前大陸地區人民或法人團體如要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必須先向各地方政府申請,經初步審核其資格及目的通過後,再報請內政部函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國家安全局、國防部等相關機關會同審核或召開會議審查。凡申請者具大陸地區黨政軍背景、申請取得之不動產位居安全敏感地區或不動產權利的取得移轉對社會安定、國家安全會造成疑慮者均不予許可,程序嚴謹審慎。自91年開放以來,截至102年底止,許可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共136件,其中127件為大陸地區自然人取得供作住宅使用;9件係陸資企業取得供業務需用之不動產,占國內不動產供需市場比例極小。為避免陸資來臺炒作不動產,除規定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者,應不予許可,並訂有大陸地區人民僅得取得一戶自用之住宅不動產、取得3年內不得移轉等限制,且自103年1月1日起,依立法院之要求,對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實施總量管制,規定每年大陸地區人民得取得土地之上限為13公頃,建物400戶,長期總量管制取得土地之上限為1,300公頃,建物2萬戶。至於陸資企業因業務需要申請取得辦公室及廠房等,經會商相關部會意見,基於營造友善的投資環境及滿足產業實際需要,目前原則上不納入總量管制,惟將於個案審查時依實際情形審慎准駁,後續若有需要亦不排除依產業狀況再訂總量管制。

內政部並表示,本次服務貿易協議並未將不動產業別列為開放項目,也未放寬既有嚴謹之審核許可機制。未來仍將秉持適度開放與有效管理之原則,隨時檢視並強化現行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之相關管理機制,使國內在引進大陸資金促進經濟發展之餘仍能兼顧不動產市場之正常發展。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