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6日審查各版本的「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國民黨立委邱文彥代理主持,但到會議結束前,僅處理至第54條,其中有共識及保留的條文各半,邱文彥宣布17日延續討論、審查。
邱文彥指出,16日朝野有共識的條文包括新增送達規定。根據新增條文,未來依照都更條例規定而進行的通知,應以書面雙掛號函或者專人送達,並取得送達證明;如果無法達成,得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裁示准為公示送達,或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專屬網頁公告、連續在當地報紙刊登3天,並在更新單元所在鄉、鎮、市、區公所公告。
邱文彥表示,在增加3個公告管道後,資訊提供已符合大法官709號解釋文的精神。他說:『(原音)所以未來在民眾周知的部分,其實周知也是民眾參與的過程,只是層級不太一樣,但至少資訊的提供方面,應該能完全符合709號解釋的一個精神。』
至於都更前應在哪些階段舉辦公聽會或聽證會,邱文彥表示必須加以衡量,避免法律的制訂「看起來很漂亮,但是窒礙難行、推動不了」。他希望規定必須盡量合理,但也要保障相關權利人,這將會是17日會議的重點。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去年4月26日作出第709號解釋,指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由於1年的檢討修正期將屆,這些違憲條文將在26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