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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老福機構差別化規範

中央社/ 2014.04.16 00:00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6日電)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應依規模及性質訂定指標,進行差別化規範。

現行老人福利法規定,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老人福利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並應提供必要協助。

為增加老人福利機構評鑑的信度與效度,評鑑指標應依照規模與性質進行差別化規範,才能鼓勵老人福利機構朝社區化及在地化方向發展;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評鑑指標應依老人福利機構規模及性質訂定。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處理,必要時可進行訪視調查;進行訪視調查時,可請求警察、醫療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機關(構)應予配合。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及時保障老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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