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老人福利法規定,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老人福利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並應提供必要協助。
為增加老人福利機構評鑑的信度與效度,評鑑指標應依照規模與性質進行差別化規範,才能鼓勵老人福利機構朝社區化及在地化方向發展;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評鑑指標應依老人福利機構規模及性質訂定。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處理,必要時可進行訪視調查;進行訪視調查時,可請求警察、醫療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機關(構)應予配合。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及時保障老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