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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區環評 照原規定走

中央社/ 2014.04.14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4日電)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管中閔表示,自由經濟示範區的環境影響評估,大體上照原本環評規定走。幕僚說明,使用既有園區將由環保署依個案認定作法,新設園區照原規定做環評。

立法院今天召開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5場公聽會(土地暨社會正義面向),學界及民間團體呼籲政府加強溝通外,不論土地或租稅條款,都有人提出刪除諸多條文主張,要求剔除徵收及區段徵收。

學界也質疑環評被鬆綁,管中閔回覆,「環評大體上照原本環評走。」

國發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專門委員陳荔芬上台補充,示範區特別條例第17條所涉環評部分,並不是免做環評。

她說,針對既有園區,即已審核通過的科學園區或加工出口區,於未來申設作為示範區時,因為之前已經通過環評,如果沒增加面積、沒超出原核定污染總量的情形下,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有各種不同情形與作法。

她舉例,有的是要重做環評、有的只要提環境差異影響分析報告、有的做對照表,另外一種情況是沒涉及環境保護事項,可走備查方式;相關認定,將來由環保署視個案認定;新設園區,還是照原規定做環評。10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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