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各界關注勞工可否比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修正,於紀念日及節日遇星期六、日時,得以補假,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法定正常工時為每2週84小時,每7日應休1日為例假,至其國定假日則有19日;依原規定,國定假日遇勞工之例假應補假1日,但週內如有第2個休息日,現行法令並無強制補假規定。然因企業營運型態多元,每週工作日數不同,例假或休息日亦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必須為更細緻、周延之研議。勞動部今日邀集勞、雇團體及及專家學者共同討論後,大多數意見認為,國定假日不論遇到例假或其他休息日可朝均應補假的方向處理,較為衡平。
勞動部進一步就可能處理的模式舉例說明:104年的國慶日落於星期六,每星期一到五上班的勞工,可補假1日,其當週休息(假)日數為3日;如因輪班因素,固定於星期三、星期四休息的勞工,該星期六為原來應上班日,但因適逢國慶日,依法放假1日,其當週休息(假)日數亦為3日。總括而言,其放假權益相當,亦較公平。
勞動部指出,有關不減損勞工國定休假權益之補假原則定案後,將依相關法定程序進一步處理,預計自104年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