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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之狼 性侵未遂判1年10月

自由時報/ 2014.04.09 00:00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土耳其之狼」王凱傑被控性侵案,台北地院昨認定,他以「餵兔子」為由,誘騙一名女大學生返回租屋處,意圖性侵,因對方放聲大哭而中途停止,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1年10個月,執刑完畢後驅逐出境。

服完刑須驅逐出境

王凱傑還被控性侵一名高中少女,但因少女說詞前後不一,有違常情,獲判無罪,可上訴。至於王凱傑另涉嫌偷拍不雅照,他聲稱對方同意才自拍,至今未有被害人指控他偷拍,但檢警仍在清查過濾可疑被害人,另案偵辦中。

偷拍部分 沒被害人出面

判決指出,王凱傑去年4月28日透過手機交友軟體「SKOUT」約女大生共進晚餐,再以「 我要回家餵兔子吃藥」為由,駕BMW跑車載被害人回租屋處,剛進門就從後熊抱女大生,強脫內衣褲意圖性侵,因她哭喊「不要」並激烈反抗,王凱傑才罷手讓她走,被害人隔天驗傷報案,警方在她胸口採獲王的DNA皮屑。

北院認定,女大生說詞前後一貫,難以杜撰,應屬親身經歷,DNA、通聯順序也一致,認定王構成性侵未遂罪。

本案去年6月爆發後,另名被害人16歲女高中生擔心被偷拍,打給生命線報案,說也是在「SKOUT」認識王凱傑,並指控5月30日王開跑車載她去兜風,在車上把手伸進她內衣,搓揉胸部約1分鐘。

6月4日她因無車可返家又沒錢,致電向王求救,王要求她搭計程車至他住處,到了會幫她付車資, 她一進房,就被推到牆邊「喇舌」,強留一晚並遭性侵。

至於女高中生說詞,北院認為明顯不一致,且事後女高中生還主動聯絡王求助,有違常情,且女高中生何時離開王租屋處,說法反覆,難以認定真的被性侵,判王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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