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4款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2.事實發生日:103/03/13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交易數量:1,000張每張面額:新台幣100萬元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000,000,000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董事長為同一人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投資期間並無轉換股份或提前贖回之情事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清單說明認列情形):依威寶電信實際償還時與當時債券帳面價值之差距決定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註一):依威寶電信通知實際償還條件決定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依面額贖回;本公司董事會103年3月13日決議通過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數量:0張金額:新台幣0元持股比例:不適用權利受限情形:無12.迄目前為止,私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佔總資產比例:6.17% 佔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比例:11.52%營運資金數額:新台幣2,285,430仟元13.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擬與台灣之星移動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股份轉換,台灣之星並將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後三十日內發行私募普通公司債,資金用途係支應威寶電信得以清償或買回流通在外之可轉換公司債。14.有價證券標的公司私募參考價格與每股交易金額差距達20%以上:不適用15.有價證券標的公司的每股淨值:0.7616.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確定、特殊約定條款註二、取得有價證券且營運資金為負數者,尚應公告取得該有價證券之資金來源及在資金不足情形下,仍取得有價證券之具體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