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入出國及移民署知悉外國人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驅逐出國10天前,應先通知司法機關,以加強相關機關間的橫向聯繫;另增列移民署於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前,應給予合法入國的外國人申辯機會。
草案規定受收容人或其親友對收容處分不服時,得向移民署提起收容異議;移民署收受異議後,除認為收容異議有理由,而撤銷或廢止原收容處分外,應於24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審理。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則增定逾期居留未滿30天,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的大陸地區人民,經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無需強制出境。修法增定暫予收容、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廢止暫予收容處分及停止收容的相關規定,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已經收容的大陸地區人民若仍有繼續收容的必要,應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
行政院已將此3項修正草案列入立法院本會期優先審議法案,行政院長江宜樺請內政部及陸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希望早日完成修法,以符合釋憲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