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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興銀行: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3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3.07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32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072.股東會召開日期:103/06/25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徐州路46號,市長官邸藝文沙龍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 2.審計委員會查核一○二年度決算報告。 3.修訂本行「誠信行為準則」報告。 4.股東提案未列入議案說明。 (二)承認及討論事項: 1.本行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提請承認案。 2.本行民國一○二年度盈餘分配,提請承認案。 3.修訂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式」,提請討論案。 (三)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3/04/27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3/06/25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民國103年4月27日起至103年6月25日止,停止股票 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請於103年4月25日下午4時30 分前,駕臨或掛號郵寄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66-1號11樓本公司股務代 理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手續,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二)開會通知於開會三十日前另行寄送各股東,屆時如有未收到者,請述明 股東戶號,姓名及詳細地址,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洽辦,電話02-23118787。 (三)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擬定103年4月22日至103年5月2日下午4時00分止 為受理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之股東提案期間,受理提案場所:本公 司(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133號9樓,電話:02-25575151分機2946)。 (四)銀行法第25條、第25條之1之相關法令措施宣導報告。 1.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 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申報,並副知本公司;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個百分點者,亦同。 2.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持股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 事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並副知本公司。 3.所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定義,以及不計入持股之情形,悉依銀行法第25條 之1規定辦理。 4.相關法令宣導簡介,可參考本行網頁(www.bankoftaipei.com.tw)法定應揭露 事項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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