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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虛列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將受罰鍰處分

大成報/ 2014.03.05 00:00
【大成報記者胡美慧/台北報導】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個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有因虛列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而遭處罰鍰之情形,民眾不可不慎。 該局說明,因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係於每年5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之所得及相關扣除額,所以應以前一年度(即所得年度)有否存在合法之婚姻關係,作為列報配偶免稅額之依據。該局進一步指出,若納稅義務人虛報免稅額之事證明確,除補稅外,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最近有一案例,納稅義務人葉君因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94年已離婚之沈君為配偶,致虛報免稅額82,000元及一般扣除額76,000元,經本局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葉君提起復查,主張非蓄意申報配偶資料,經該局復查決定以94年間早已離婚之事實為納稅義務人所明知,違章事證明確,認為復查之申請無理由而予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法負有誠實申報所得及相關減免、扣除,並據以計算繳納所得稅之義務,故對申報內容應注意審視核對是否正確,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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