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101年9月,住在台南的周淑平不滿在小吃店坐檯的越南籍人妻阮女撂話,「分手後就不會再見面!」竟將她關在房內,要求「做完最後一次才放妳回家!」阮女怕遭不測應允,未料周酒後無法勃起,竟另找同居女友幫忙口交、大玩3P,強拍阮女裸照才放人。
阮女以為脫離魔爪,沒想到周竟到她家潑漆,剛好她丈夫下班回家,周竟自稱討債公司,還拿球棒痛毆她丈夫,造成手腳多處骨折,被害人隱忍暴行,周卻變本加厲,騎車尾隨阮,並朝她臉部潑酸毀容。
阮女送醫後全身百分之7面積遭二度灼傷、眼瞼外翻毀容,周卻對法官說「只是想給她一個警告」,指現今醫療技術已可治癒,認為一、二審判太重。
最高法院認為,周與人妻相姦,有錯在先,只因不滿對方提分手,竟遷怒其丈夫,還刻意朝阮女臉部潑酸,造成她生理及心理極大痛苦,至今不聞不問,犯後態度不佳,不宜輕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