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102所得年度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 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 外僑〉。二、 憑單填發單位於103年2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2年度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該局說明,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不得拒絕。實施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後,納稅義務人取得憑單資料之管道如下:一、 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二、 於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核定之金融憑證,利用網路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報繳稅系統查詢、下載。三、 於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四、 參考由國稅局4月25日前主動寄發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之所得資料。
該局籲請憑單填發單位及納稅義務人多加配合,共同為環保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