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前年11月某晚,江政哲投宿北市「一等好」旅館,依分類廣告打電話預約油壓小姐,30餘歲按摩女小芬(化名)到場表明收費2300元、按摩90分鐘,沒有從事性交易。
江男按摩時卻對小芬毛手毛腳,還恐嚇說:「我剛出獄,現在正被通緝,黑白兩道都不怕,樓上也住一票通緝犯,如果不乖乖配合,找他們來輪姦妳!」小芬嚇壞,被迫為他手淫、吸胸部,小芬稍一反抗,他又加強語氣:「信不信我現在就落(找)人!」喝令她躺在床上任其性侵。
小芬突遭江男硬上,不斷哭叫喊痛。江男久攻不下,問她:「怎麼那麼緊?妳是處女?」小芬為求脫困連忙點頭稱是,江男罵她:「怎麼不早說?第1次要留給自己喜歡的人。」但仍硬上她的嘴。
小芬脫險後驚嚇過度,哭著走回家後不斷洗澡、刷牙,用酒精擦全身,並至醫院驗傷和報案。小芳指認江男肚臍旁有2條小蛇刺青,左胸也有刺青,左耳戴耳環,龜頭下方有一顆圓球入珠。
江男被捕後辯說是性交易,還說:「我的刺青是龍,不是蛇。」但醫院驗傷時在小芬下體深處採獲江男體液,小芬指認的身體特徵大致吻合,過程說詞也前後一致,北院認定江狡辯毫無悔意,將他重判。
此外,檢警比對江的DNA樣本,查出他另涉97年北市大同區一旅館性侵案,移轉由士林地檢署偵辦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