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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環保也應兼顧消費者權益﹗

大成報/ 2014.02.20 00:00
【大成報記者林瑞明/台北報導】部分消費者對今(103)年新推出的「電子發票證明聯」措施存有疑慮,因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請財政部研議在營業商家、各地方戶政、地政機關或郵局等場地增置設備,俾利掃描查詢消費明細;並考慮將電子發票交易紀錄從7年延長為15年,有利消費者求償;同時,也應廣為宣導及說明,却除消費者疑慮。

財政部宣布自今(103)年起四大超商及各大賣場發行之紙本電子發票改為「電子發票證明聯」,民眾可以手機條碼或會員卡等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亦可透過掃瞄電子發票證明聯上的條碼或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s://www.einvoice.nat. gov.tw,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查詢完整的發票明細,據以記帳或兌領獎。整合服務平台提供6個月內電子發票交易紀錄,如消費者需取得超過6個月以上之交易資訊時,可電洽電子發票客服專線0800-521-988辦理申請服務,交易紀錄最長可保留7年。

新措施雖然符合節能減紙的環保效益,但部分消費者對於無法當場核對明細,以及不知如何取得明細,存在很大的疑慮,因此,行政院消保處於2月12日邀集財政部及相關消保團體開會研商,請主管機關財政部研議採取下列措施因應:

一、研議在營業商家、各地方戶政、地政機關或郵局等場地增置設備,俾利掃描查詢消費明細

由於國內仍存在數位落差,部分消費者沒有智慧型手機,或者無法上網查詢明細,如果統一發票要朝全面電子化推動,財政部應進一步研議,在商家的營業場所,甚至在戶政、地政機關或郵局等公共場所,增置相關設備,讓消費者可以不必透過商家,自行掃描發票證明聯上的條碼,查詢消費明細。

二、研議將電子發票交易紀錄從7年延長為15年,有利消費者求償

發票是消費爭議發生時,重要的退換貨或求償憑證,相信國內消費者對於食安事件發生卻找不到消費證明,仍心有餘悸。未來電子發票將是求償的利器,但現行電子發票交易紀錄僅保存7年,與民法第125條最長15年的請求權時效規定,有段落差,因此,財政部應考慮將保存期限延長為15年。

三、應加強宣導及說明,却除消費者疑慮

部分消費者憂心,到大賣場一採購就是一、二十樣的商品,如何沒有消費明細,業者結錯帳或東西少給都不知道。但財政部表示,新措施在購物品項較少的超商,原則上不主動給明細,如果消費者要求則應提供;反之,在購物品項較多的大賣場,原則上應主動給明細,只有消費者表示不需明細時,才不提供。與一般消費者的認知不同,因此,請財政部應加強新措施的宣導及廣為說明,以却除消費者疑慮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將持續督導財政部研議改善情形,以維護消費權益,並提醒消費者,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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