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銘宗表示,之所以將要求金融業設立法遵主管有3大原因,一、近來金融業務產品大幅開放鬆綁,進行自由化,必須要有配套。二、金融產品多樣化後,易出現消費糾紛,因此金融自由化的同時,更要強化保護消費者權益。三、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一些商品涉及國內外法令、洗錢法令等複雜法令。
因此,3月會修改內稽內控辦法,要求金控、銀行、大型保險公司等3類公司必須強制設副總級專責專任的法遵主管,不過,會給予緩衝期3個月,等到下半年就都需要強制執行。
而法遵主管權責主要是:未來新業務跟產品推出須經過他簽呈,進行評估法規執行成效,若有違規,該主管需負連帶責任,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