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3/02/052.違規情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未訂定完善之檢舉案件相關內部控制架構及程式將民眾檢舉資料外流,暨授信徵審作業及程式規範不完備,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4.預計改善措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已就相關流程加以檢視,並將依金管會之意見進行改善。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