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監察委員李復甸日前提出調查報告,指出政府各級機關承辦工程採購,多採簡便不易出錯的「最低標」方式,主要原因是,他種採購方式較複雜,易發生行政疏失,甚至遭調查起訴;李復甸認為,辦理工程採購的公務員常被以圖利罪檢舉、調查、甚至起訴,定罪率甚低,嚴重打擊公務員勇於任事意願。
監察院公佈由監委李復甸所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辦理工程採購的公務員經常被以圖利他人罪嫌檢舉、調查甚至起訴,但根據法務部統計民國97年至101年公務人員瀆職及貪污犯罪者職類及裁判確定情形,定罪率平均為46%,其中建設及工程人員職類定罪率平均為33.2%。
李復甸認為,這類案件起訴後定罪率甚低,最終雖然還給當事人清白,但卻已經嚴重打擊公務員勇於任事意願,產生寒蟬效應,也造成公務員也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得過且過」的心態,政府施政趨於保守,嚴重影響政府效能及國際競爭力。
李復甸建議,法務部對於貪污治罪條例規定的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應配合政府採購法,研議將用語、文義及構成要件修正得更為明確,以符罪刑法定原則;工程會則應對經辦工程採購的公務員,加強法令及採購實務訓練,並鼓勵勇於任事,增加政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