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貨品進口救濟 與國際一致

中央社/
12 年前
(中央社記者林孟汝台北19日電)經濟部今天表示,刪除「中國大陸貨品進口救濟」專章,為因應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入會議定書承諾,與WTO其他會員國作法一致。

媒體報導,農委會、經濟部、財政部13日共同公告修正「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將「中國貨品進口救濟」專章全數刪除,遭致部分學者批評政府自廢武功,棄守國內產業。

台聯立委許忠信質疑,台灣跟中國產品同質性高、競爭性也高,對中國產品救濟,並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

經濟部澄清,為因應中國大陸WTO的入會議定書第16條所承諾「貨品特別防衛條款」實施期間,在入會後第12年起不再適用,因此日前刪除「大陸貨品進口救濟專章」。

經濟部指出,台灣為WTO會員,依中國入會議定書賦予各會員國單獨對中國大陸採行救濟權利,既已屆期而失效,就不得再予援用;現對中國大陸進口救濟,將回歸到一般處理模式,與其他WTO會員國處理情形並無不同。

WTO其他會員國,例如美國1974年貿易法、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法、韓國對中國特別防衛措施營運的相關規程及歐盟等會員國也在法規中明訂施行日期至2013年12月10日止。

經濟部說,「中國貨品進口救濟」專章雖已刪除,國內產業如因中國進口貨品有傾銷或受補貼情形受到損害時,可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申請採行課徵反傾銷稅或平衡稅。

另外,對於包括中國貨品因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導致產業受損害時,可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規定申請採行全球防衛措施、或採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雙邊防衛措施申請進口救濟,並非沒有防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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