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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玫案 軍中退場機制引矚目

中央社/ 2014.01.19 00:00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9日電)女軍官葉玫案引發外界關注軍中退場機制,軍方說,軍士官有退場規定,但軍費生須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此外,志願役士兵若經評審不適服役,也可辦理退伍。

潛逃英國的前軍事情報局中尉葉玫遣返回台,移交一般司法機關審理,仍依軍人犯罪的「陸海空軍刑法」處置。

葉玫先前對媒體透露曾反映想要退伍遭拒絕,但事實上,不論是軍士官以及志願役士兵,都有退場機制。

軍方說,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相關規定,葉玫是預備軍官,必須服滿最少年限5年。

不過,軍方表示,服役條例第15條也訂定,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退伍的各項條件,如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等,可予以退伍。

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規定,如果平時考核的評分落在65分至69分之間,考績就可以評「丙上」。

不過,軍費生畢業任官後,若被判定不適服現役者,依據現行法規「軍事教育條例」和「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有賠償機制。

配合募兵制實施,「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在民國94、98和102年都有修正,除了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外,考量志願役士兵年紀較輕,服役3個月內,若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役士兵者,可辦理退伍。

志願役士兵現役期間,因病、傷、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也應予退伍。

儘管軍中有退場規定,但不適應軍中環境的葉玫最後並未如願提前退伍,因此,軍方也將檢討相關考訓用作業等相關機制,希望避免再發生類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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