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稅後淨利21.43億元,稅後每股盈餘1.64元。(2).現金股息及紅利俟本(101)年度股東常會通過後,另訂除息基準日分配之;股票
股息及紅利俟增資發行新股案經本(101)年度股東常會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
效後,另訂除權基準日配發之。惟如嗣後因本公司於分配股息紅利基準日前依證券
交易法第28條之2、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及其他法令規定,致本公司分配股息紅利基
準日之流通在外股數有所增減者,授權董事會依本次盈餘分配案決議之股息紅利,
按分配股息紅利基準日實際流通在外股數,調整股東配息及配股率。(3).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00年度盈餘擬配發員工現金紅利79,314,787元,及董監酬勞金
59,486,090元,與100年度帳上認列之員工分紅82,959,274元及董監酬勞金
62,219,455元之差異分別為3,644,487元及2,733,365元,俟股東會決議實際配發
金額後,與帳列數之差異將視為會計估計變動,列為101年度之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