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3/01/15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本市后里區墩北段1地號等三筆土地倉庫新建案,因先行動工,經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擅自建造經查屬實,爰依同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2,291,905元。3.處理過程:行政罰鍰4.預計可能損失:新臺幣2,291,905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法規補申報勘驗,已申請取得使用執照。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