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11/062.公司名稱: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債券贖回權暨終止櫃檯買賣8.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東元三」,代碼:15043), 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本轉換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民國 101年8月13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104年6月2日)止, 本轉換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 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 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 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 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債券收回 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該債券持有人之本轉換債。 (二)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 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 本轉換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二、依「東元三」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債券收回相關事項如下: (一)、債券停止過戶期間:102年11月22日起至102年11月26日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收回期間:102年11月29日至102年12月29日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2年12月29日 (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2年12月30日 (五)、債券收回價款及發放日期: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並統一於103年 1月6日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支付予各申請人,匯費(郵資)自收回 價金中直接扣除。 (六)、債券收回手續暨應備檔案: 1、若已將所持有之「東元三」申請轉換或出售,則本通知書自動無效。 2、本公司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債券收回,請債權人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 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請至各券商索取),並加蓋證券集保帳戶 原留印鑑章(2)證券存摺,自受理債券收回開始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民國 102年11月28日)起至屆滿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民國102年12月26日) 止,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債券收回手續,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接受 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七)、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向原交易券商 申請辦理收回手續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目前轉換價格為新台 幣20.7元),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轉 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 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地下一樓 電 話:(02)2504-8125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