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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車賠車條款 消基會:違反民法

中央社/ 2014.01.10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0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名譽董事長謝天仁表示,3大都市公用單車損失時已要求賠償,車子找回若歸出租方所有,違反民法、欺負消費者。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召開「8大不利條款,讓城市騎士上不去、下不來!」記者會。

會中消基會公布,調查發現雙北市及高雄市的公用單車若被消費者使用時遺失,消費者所賠款項,只有高雄市有扣除折舊率。

相關賠款,新北市新台幣1萬元、台北市9000元;高雄市新車未逾1個月賠全額5500元,逾1個月、未逾1年,依車價7折賠償;逾1年、未逾2年,依車價4折賠;逾2年、未逾3年,依車價1折賠償。

但更大的不合理性是,依據消基會所陳述3市的公用單車使用條款都規定,消費者賠款後找回單車,仍歸市府或營運公司所有;僅新北市有視車輛損壞狀況進行估價,剩餘殘值扣除處理手續費後退還使用者。

身為律師的謝天仁說,當消費者已經賠償遺失車的價值,找回車應歸消費者所有,出租方要擁有所有權,應要退還找回的車價值予賠償者;否則會違反民法對於損害賠償規定是填補損害的原則,市府或經營公司將涉嫌不法得利,有欺負消費者的問題產生。

他並說,消費者遇上述違反民法規定的情況,可以上法院提告,也可以跟各地方政府消保官或消費者團體申訴,保障應有權益。10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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