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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明訂權利義務 避土污連累

中央社/ 2014.01.08 00:00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8日電)環保署今天提醒,做好土地善良管理人,於土地租約明訂權利義務,發現異常立即通報,可避免受土地污染連累。

日前傳出嘉義縣大林鎮和水上鄉有土地遭不肖業者堆置有害桶裝廢棄物,危害環境與居民健康,污染行為人遭地檢署移送法辦。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說明,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身為土地的使用人、管理人或地主就是「污染土地關係人」,負擔清理與整治受污染土地的連帶責任。善良管理人責任,應謹慎租借以免遭利用,負擔連帶清理與整治責任,還有可能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土污基管會提醒,身為地主、租方或業者,應在租約中明訂地主及其授權人有權進入土地及廠房查看,承租人不得拒絕。承租人須載明其使用所租土地及廠房生產每天產生廢棄物數量及清除頻率,且不得只堆置而不定期清除處理,並不得從他處運入廢棄物堆置或棄置於其土地及廠房內。

此外,如果土地或廠房沒有出租他人,而為空地及空屋時,地主也應經常自行或授權朋友前往查看。

對於承租人拒絕地主或授權人進入查看,或堆置物品無法辨識內容,甚至懷疑是廢棄物且又不清除時,土污基管會說,都應向環保單位聯繫請求派員查看,以即時追查非法棄置人員,及早發現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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