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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核能紀錄佳 歐巴馬讚可信賴

中央商情網/ 2014.01.08 00:00
(中央社記者廖漢原華盛頓2014年1月7日專電)美國總統歐巴馬今天正式向國會發出信函,稱讚台灣處理核能有可信賴紀錄,籲請聯邦參眾兩院展開90天的諮商,並同意美國對台輸出核燃料相關協定。

這封給國會的公開信提及「中華民國」國號,其中指出,中華民國已於1970年與1972年認可,「禁止核子擴散條約」(NPT)及「禁止生物武器公約」(BWC),並承諾依約行事,美方認同台灣的作法。

歐巴馬7日(當地時間)向國會發出公開信函指出,依據1954年美國原子能法123節有關對他國輸出核能物質的規定,正式向國會提交總統批准的「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及123節中規定必須連同送交,針對台灣的「核子擴散評估聲明」(NPAS)。

他稱許過去20年,台灣當局在防核擴散的紀錄值得信賴,台灣特殊的政治地位雖無法正式簽署相關國際公約,但台灣自行遵守多項規定。

歐巴馬在信函中說,台美民間核能部門也遵照「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的標準密切合作,並與中國大陸就核能安全議題建立良好關係。

他在信中表示,協定依照相關法律進行,他研判,與台灣簽署協定符合所有法規要求,可進一步推動防止核子擴散,也符合美國外交政策利益。

他在信中指出,已充分瞭解相關部會對協定的建議,簽署協定不會對美國國防與國家安全帶來風險,他已核准並授權執行,籲請國會也能同意。

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規範,美台基於防止核子擴散的共同承諾,建構雙方進行和平原能合作的全面性架構,協定生效後將無終止期限,任何1方若有意叫停,必須於1年前提出書面通知。

協定規範的項目包括美國對台移轉核能資訊、原料、設備(含核子反應器),以及核子研究與核能發電的相關零組件。

協定另規範,雙方必須符合國際公約、國內法規與核發執照的相關規定,但限制性資訊、敏感核子技術設施及關鍵性零組件,不包括在移轉項目內。

中華民國駐美代表金溥聰去年12月20日,與美國簽署「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台美雙方完成國會程序後,將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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