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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滿半年非自願離職可請給付

中央商情網/ 2014.01.07 00:00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014年1月7日電)勞委會今天說,勞工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滿6個月,屬非自願離職,可請領給付。

近年隨工作型態多元化,實務上有勞工在兩段定期契約間,另從事不定期契約工作或曾以定期契約請領失業給付,日後又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等各種不同情況。

為保障受僱勞工就業安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近日函示,勞工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不論是否曾從事不定期工作或曾以定期契約申請失業給付,均符就業保險法所稱的非自願離職。

舉例來說,小明在民國102年1月至4月為定期契約工作,同年5至6月從事不定期契約工作後自行離職,8月至10月再以定期契約受僱工作,他在屆滿離職後,逾1個月未能就業。

勞委會表示,依函示規定,小明在102年1月至4月、8月至10月的定期契約期間皆可列入計算,合計為7個月已符非自願離職要件。因此小明可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如符合各項請領要件,就能申請相關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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