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及強制拆除房屋屬於行政處分,拆除部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此一行政處分在未經實質協議及審查下進行,已屬違法。造成違法的因素,是行政機關未依法審議,符合「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的國家賠償要件,因而張藥房等四戶可以訴請國家賠償。
賠償的範圍,則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原則。以大埔四戶來說,除了可要求被拆除的房屋損失外,若在強制拆除過程中造成動產方面損壞,也能要求。另外,房屋拆除之後,增加的衣食宿及精神上的損害,都能請求。
至於,土地方面,若已被納入徵收,張藥房等四戶必須到法院提起返還土地之訴,才能拿回土地所有權。
內政部若提上訴也未被駁回 恐怕又將拖下去
不過,內政部若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未駁回,則可能再度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本案將繼續拖延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