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國內經濟活動與產業環境變動,加諸土壤重金屬濃度、植物吸收及健康危害相關研究成果日益豐碩,環保署為更務實考量環境風險控制與土地利用效益,經研議並廣集各方意見,於102年12月16日進行「土壤污染監測標準」及「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之修正預告程序,擬針對現行列管項目予以檢討修正。
相關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列管對象由原本之「非食用作物農地以外地區」及「食用作物農地」,細分為「工業及產業密集區」、「一般地區」及「農業用地與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此處「工業及產業密集區」係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一至四款規定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環保科技園區。
二、管制標準部分修訂五項重金屬管制標準值;增訂十七項管制項目。
三、監測標準修訂五項重金屬監測標準值。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劉伯舒表示,本次土壤污染監測標準及管制標準修正幅度頗大,例如重金屬鉛管制標準由原本之2,000 mg/kg大幅降低為300 mg/kg(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則由500 mg/kg降低為150 mg/kg),法令正式實施後之污染調查、污染程度判定及場址列管標準將有重大改變。有興趣的民眾及業者可逕自上網(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提供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