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開國紀念日當日(1/1)與開國紀念日之翌日(1/2)皆須放假。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指出,明年(103年)元旦是星期三,勞工放假型態應按其工時制度,有下列可能:
(1)如果工時制度為比照公部門行事曆,週休2日之勞工,僅103年1月1日放假一日。
(2)如果工時制度為雙週84小時,隔週休2日之勞工,公司未做任何假期調移,則勞工要休103年1月1 日~1月2日。
惟因各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不同,排班方式也相異,相關排定假日可由勞雇雙方共同約定。若雇主要求勞工於上述休假日工作,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發給勞工加倍工資,也就是除當日原有薪資外,要再另外發給1日出勤工資;或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改擇日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