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制度之正當性論辯中,有一條戰線是圍繞著文化差異論點而展開的。該制度支持者主張,原民生的差異文化背景造成其升學競爭劣勢,故應以適當制度保障之,減緩此劣勢對其升學機會的不當影響。但是反對者卻否認此文化差異仍舊存在,也不認為原民生因此而陷於劣勢,故基於文化差異理由的升學保障制度並不具有正當性。
但是筆者認為,反對者的立論潛藏著某種幽暗之心,恐怕有肯定舊有同化政策以及誘發新同化政策的道德風險。
先來看看文化差異論點的內涵。在《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6條升學保障條款的立法理由即明言「由於文化背景差異,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以上原住民族學生入學比率仍未臻理想」,故應有保障制度之設計。
此外,由立院公報有關審議過程之紀錄,亦可窺見如下說法:「其中原住民特種考生之優惠措施迄今保留的原因……是認為多元文化有其差異性,因此便保留此優惠措施。」或謂:「我們了解到教育部主管國家教育體制只著重漢文化及融合的情況下,所推動的只是漢民族的文化價值……原住民學生在漢民族的教育體制裡是極端的弱勢團體,而且往往是個失敗者,原因就是在於他們無法適應漢民族教育的內容……也因為這樣的不適應使得原住民很難進入高等教育。」
但是反文化差異論點者顯然認為,以上的說法根本不成立。尤其在台灣城鄉人口移動過程中,許多原民生家庭早就遷居都會區,這些習慣了都會生活的原民生,早就與漢人學生沒什麼兩樣,很難說他們會因文化背景與漢人學生不同而處於升學競爭劣勢。更不用說現在高比例的原民生(尤其是都原學生)連族語都不會講,也不了解原鄉部落面貌以及自身族群歷史文化,此時若還以文化差異為競爭劣勢之理由更是十分牽強。
反對者的立論看似有理,然卻潛藏著道德風險。其理由在於,該質疑預設著一旦原住民族與主流族群間不存在文化差異,就喪失了包括升學保障在內諸多族群差異權利的擁有資格。但是,除非能證明原住民族朝著主流族群的文化趨近現象,主要是該族群在未受脅迫下所形成,否則就歷史事實來看,至少在台灣,原住民族之所以文化衰微而逐漸在文化表現或生活型態上與主流族群無異,歷來殖民政權系統性地摧毀與同化政策作為,明顯佔有關鍵性因素。
於此事實前提下,反對者若訴諸並不存在文化差異此一理由,因而認定原住民族並無資格要求特殊權利,不就等同於肯定了歷史上同化政策的正當性?此外,此一對歷史上同化政策的變相肯定,豈非為同化政策的復辟或轉化開了一道小門?
在族群政經權力仍然不對等的現實世界中,很難保證主流族群成員裡頭心懷幽暗意識而又掌控資源分配權力者,不會受此說影響而繼續對原住民族文化復振訴求保持消極態度。(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