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簡任第12職等以上法官、檢察官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不過,根據行政院、監察院及考試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說明指出,法官法民國100年7月公布後,規定法官、檢察官不列官等、職等。
修法說明指出,目前各級法院及檢察署政風機構受理約2000餘名未滿簡任第12職等法官、檢察官申報財產,約900餘名簡任第12職等以上法官、檢察官向監察院申報。
修法說明指出,法官俸級6級約相當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簡任第12職等。本俸6級以上法官、檢察官包括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實任法官及檢察官。
至於第二次彈劾檢察總長黃世銘審查會何時召開?監察院秘書長陳豐義會後受訪說,已積極進行,近期召開。10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