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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經濟示範區盼立院明年通過

中央社/ 2013.12.15 00:00
(中央社計者楊淑閔台北15日電)行政院經建會主委管中閔表示,「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修正內容將於19日報行政院,「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26日送院審查,年底送立法院,希望明年第一會期通過。

行政院長江宜樺今天率各部會首長向總統報告「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修正內容,重點著重法規鬆綁長期效益,以利與國際接軌,助益台灣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等。

示範創新重點除原有智慧物流、國際健康、農業加值,新增金融服務與教育創新,期吸引新產業、專業人士進駐。

示範區的區位除已劃設的自由貿易港區6海1空及屏東農業生技園區,民間企業及地方政府也可申設;例如彰化縣一直希望將彰濱工業區申設為示範區。至於整體稅損,經建會表示,與財政部聯繫了解中。

推動策略有七,首先是「促進人員、商品與資金自由流動」,主要是人員進出及商品流動自由化,但人力不涉及藍領外勞,主要是放寬或擴大外籍專業或商務人士來台工作或居留相關規定,也鬆綁大陸人士來台商務活動或居留限制。

商品原則上自由輸入,檢驗制度革新,例如電機電子產品業者提出「供應商符合性聲明」(SDoC),產品上市前可免審查。

其次是「開放市場接軌國際」,包含放寬外籍白領專業人士提供服務的限制,得以委任或承攬型態提供服務,鬆綁會計師、律師及建築師在專業服務上的組織型態投資限制,個人及法人都可來台設法人組織。又區內僑外投資過去採事前審核,將改為一定投資金額以下只要事後申報,金額主管機關會再訂定。

再者是「因應國際租稅競爭」,外國貨主,包含大陸及港澳在示範區內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外銷貨物金額100%,內銷10%免徵營所稅;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台工作,外(陸)籍專業人士免申報最低稅負制的海外來源所得;且前3年薪資以半數課稅。

又為吸引台商投資,海外股利或盈餘匯入示範區實質投資免營所稅,但不含最低稅負,實質投資相關主管部會會有明確規範,落日期限一樣是3年。

第四「推動跨國產業合作」,可在服務業、農業、製造業推動跨國產業合作機制,引進先進國家關鍵技術、智財或資金,透過產業合作開拓新興市場,建立與其他國家產業合作試點機制,例如區對區產業合作。

第五「提供便捷土地取得」及第六「建置優質營運環境」與原規劃一樣。

最後第七點策略「並行雙軌示範機制」,除地理區位明確者,以實體區域示範,透過前店後廠連結區外廠商,不適合實體區域試行的產業,以指定試點方式,示範業務的鬆綁可採分級管理,例如金融服務及教育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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