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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公文就抄家 稅捐機關擬制課稅問題多

台灣好新聞/ 2013.12.10 00:00
地方中心/台北報導十二月是人權月,近年來賦稅人權越來越受各界重視,12月6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暨公法研究中心,於中興大學舉辦公法研討會,就稅法相關的問題進行研討。研討會第一場由中興大學法律系李惠宗教授,以「稅法上的推定、擬制與處罰」為題,剖析當今國家稅捐機關擴權,任意擬制納稅人所得性質所產生的種種問題。李惠宗指出,大法官釋憲的案件中,被宣告違憲最多的就是稅務案件,因為稅務當中有許多並沒有透過嚴謹的立法,而是透過行政機關的函釋就「擬制」課稅,直接將人民的所得當成某種性質來看待,當事人一點辯證的空間都沒有。甚麼是「擬制」?李惠宗表示:一、擬制是「就非典型的事實賦予典型法律效果的立法決定」,擬制是一種「法律規定」,應以包括法律、法規命令、特別命令或自治規章來「事先」規定,但不能透過行政機關以行政決定、函釋或認定事實的行政規則直接形成「擬制」的效果,否則屬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二、擬制必須符合常理:立法者之使用「擬制」,不能僅以「推定」為規定,該事實必須與「典型法律效果」有「緊密連接關係」或「高度近似」,必須達95%到99%相似度,且經驗上幾乎很難舉反證推翻,才可以予以擬制。李惠宗舉例說明:長期失蹤七年可擬制為死亡,若只失蹤幾天不見,則不能擬制為死亡,因為法理來自事理,事理來自常理,不可以有「過度擬制」而有「情輕法重」的情形。稅務機關應依法理推定,也不能僅因「量多」就產生「質變」,李惠宗先舉寺廟捐贈為例:一個人捐贈是贈與,一百人捐贈是贈與,難道一萬人捐贈,性質就變了嗎?他以酒精飲料為例子,含有酒精的飲料喝多了會酒醉,喝燒酒雞也會酒醉;但果汁或水,喝再多也不會酒醉,因為一點酒精的「質」都沒有,怎麼可能會因為量多就產生質變呢?李惠宗還發現稅務機關有「重複擬制」的現象,當事人被稅務機關擬制為應稅事實,為第一次擬制,因此產生補稅問題,偏偏國稅局常常把補稅、加罰當成是必須結合在一起的措施,李惠宗認為這是錯誤的,反觀德國稅法上規定,加罰須限於故意和重大過失,而台灣卻是這麼輕率,只要有一點過失就自動加罰,形成兩次擬制,就像一頭牛被剝兩次皮,遭受錯誤「擬制」當事人已無可預期,再加罰,這種結果是一種類似凌遲的措施!李惠宗舉一個贈與稅實例,有一婦人的可轉讓定存單約10億到期,為規避利息收入的綜合所得稅,借子女人頭,分2部分存入子女的戶頭,遭國稅局擬制為贈與,當時贈與稅為50%,因未報稅須加罰一倍,補稅加罰之後,婦人一輩子的財產全數充公,此婦人後來成了植物人,李惠宗感嘆,「借人頭」被視同「贈與」已經夠嚴重了,補稅再加罰,一紙公文就可以抄一個人的家。李惠宗指出,在德國稅法是法中之法,它是法律人念完再去修會計學才能夠處理的,稅務案件一定是法律人在處理的;但在台灣稅法變成法外之法,都不是法律人在處理,稅務人員在處理案件,從法律人的觀點來看很離譜,他舉例:奢侈稅條例是防止短期內買賣房屋賺取價差而炒高房價,但是有案例是:有一對情侶出資買房子,但是兩年內分手,單方都付不起房貸所以要賣房,卻因此被課奢侈稅,但是他們很無奈,不賣不行,他們一點都不「奢侈」,但是還是要課奢侈稅。李惠宗以上述案例說明,法令訂得太粗糙,聰明的人都躲得過,反而是不知道且無意的人被課到,但是連行政法院法官也沒有辦法,因為法是這樣訂的。稅法有很多隱藏性漏洞,連法官對稅法案子都沒有辦法仔細思考,很容易偏向稅捐機關。李惠宗呼籲,從法律觀點來看,稅法和刑法不可做擴張解釋,我們是民主法治國家,在刑法、稅法上應該要嚴肅對待,慎重再慎重,都不可以隨便擴張解釋。更多:台灣好新聞:http://yam.taiwanho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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