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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落跑 遞補等待期縮短

中央商情網/ 2013.12.10 00:00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2013年12月1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外籍家庭看護工逃逸後,遞補等待期從6個月縮短到3個月。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原因,並有外國人在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或外國人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等情事,也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也就是說,外籍家庭看護工若有逃逸、行蹤不明的情況,遞補新外勞的等待期從原本6個月縮短為3個月。

此外,養護機構看護工、漁工、製造業外勞、營造業外勞、外籍幫傭,也從原本外勞逃逸就不可遞補,放寬為可遞補,等待期為6個月。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外國人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楊玉欣在條文初審時說,外籍看護逃逸後,不是歸責雇主,遞補等待期卻像是懲罰雇主。對失能家庭而言,沒人幫忙餵食照護者等問題,連一天都無法等待;但還是要妥協,可接受調整為3個月。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規定,受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天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雇主應於3天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此外,院會通過附帶決議,建請勞委會、內政部警政署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個月內檢討現行通報機制,未來不待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3天失去聯繫,即應接受雇主報案,以便在第一時間立即處理,以維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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