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永平被控得知子公司香港上巿嘉新水泥(中國)控股公司與香港上巿台泥國際公司進行合併案,並在台灣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此重大訊息前,自民國96年6月2日起至96年6月13日止,以每股新台幣19.3元至19.8元不等價格買進嘉泥股票,金額逾1億元,再於96年7月10日至97年3月17日止將股票賣出,扣除證交稅及手續費後,共計獲利近276萬元。
最高法院審理後維持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考量他主動繳交全數犯罪所得,深表悔悟,且張永平身體狀況不佳,案發後已辭去董事長一職,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他1年6月徒刑、緩刑3年,須向公庫支付3927萬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