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協商影視音 陸委會:須符合規定

中央廣播電台/王照坤
12 年前
文化部長龍應台積極推動兩岸洽商文化協議,行政院長江宜樺已承諾將影視音產業納入兩岸兩會協商議題。一向認為文化議題不是協商優先事項的陸委會今天(28日)對此回應表示,樂見兩岸主管機關溝通台灣影視音產業進入大陸市場的問題,但如果想要簽署文化相關協議,陸委會提醒,要不就是由陸委會統籌辦理、要不就是得會同陸委會辦理。

行政院長江宜樺裁示提高影視音產業的決策位階,從行政院層級全面推動產業發展,並決定納入海基、海協兩會協商議程,立即進行討論。

陸委會發言人吳美紅28日表示,針對台灣影視音產業進入大陸市場相關問題,陸委會樂見兩岸主管部門就此進行溝通;但陸委會提醒,若要簽署文化議題協議,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吳美紅說:『(原音)未來兩岸如果需要簽署文化相關議題的協議,必須要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之2的規定,以及兩岸制度化協商的作業流程來進行。』

吳美紅指出,目前行政院尚未直接指示陸委會針對兩岸文化協議進行磋商。

兩岸條例第4條之2規定,陸委會統籌辦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陸委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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