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金: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元大寶來證券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就原寶來證券前出售華僑商業銀行持股,與美商花旗海外投資公司等公司因「售股合約」所生賠償責任,簽訂和解合約事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2 年前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11/282.公司名稱: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100%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一、美商花旗海外投資公司(簡稱花旗投資)於民國98年12月31日,就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花旗投資以下合稱花旗集團)因合併概括承受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僑銀行)權利義務而遭受客戶索賠之損失,依花旗投資與為元大寶來證券所合併消滅之寶來證券等出售人簽署之Voting and Proxy Agreement(以下簡稱VPA)通知合併消滅公司寶來證券並請求處理賠償事宜,並經寶來證券公告重大訊息在案。二、經元大寶來證券與花旗集團多次協商後達成和解協議,將於雙方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簽署和解合約,除和解合約約定之內容外,雙方不得向對方為任何其他與VPA相關之請求,並應對和解內容保密。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件和解合約之簽訂對元大寶來證券之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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