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中職應提民事賠償 但恐已過期
律師張立業昨指出,中職請求權的基礎,應該是民事損害賠償,但侵害行為請求時效是兩年,恐怕已超過。
中込伸來自日本,曾為中華職棒兄弟象投手,後來擔任兄弟象隊的總教練。判決指出,中込伸九十七年到九十八年間,利用擔任投手教練、總教練身分配合「雨刷集團」打五場假球,他安排被收買的投手上場放水,其中三次放水成功,獲一百五十萬元報酬;假球事件爆發後,兄弟象球團解除他的教練職務。
中華職棒認為,中込伸造成中職公平性、專業性、公益形象備受質疑,導致球迷進場人數、廠商贊助及廣告收入大幅減少,法院也已依詐欺罪判處緩刑四年定讞;中職認為商譽損失兩億元,廠商贊助及廣告收入損失一千萬元,共求償二億一千萬元。
中込伸目前人在日本,他返日前向法院表示,他無意侵害中職名譽,中職非假球案被害人,就算中職廣告等收入減少,也與他的刑事責任無關。
法官︰賭客才是詐欺被害人 中職不是
合議庭則認為,打假球讓職棒簽賭的賭客陷於錯誤而交付賭金,賭客才是假球案詐欺取財罪的被害人,中職雖因此商譽受損,廣告收入減少,這是職棒球迷得知打假球後,自然減少進球場看球賽,對職棒周邊商品也不捧場的關係,不是中込伸直接或間接所致,因此中職不能索賠;本案一、二審皆判中職敗訴。
法院認為賭客才是詐欺案的受害人,賭客可否求償呢?張立業認為,賭客從事簽賭,本身行為就是違反公序良俗,因此,若賭客向法院主張說受到打假球詐賭而受有侵權損害,可能會有問題,法院有可能不會同意。
中職副秘書長王惠民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不知被駁回的理由,尚有待和律師討論。